2016年8月份,“水晶尚宁号”(Crystal Serenity)13号甲板上的1000名乘客从阿拉斯加起航,“水晶尚宁号”也正式成为首艘试航北极“西北航道”的巡航游轮,即从太平洋到大西洋上空横跨北美洲。直到近来航道因冰阻塞,但仍有大型船只通行。

       本次航行的顺利进展要归功于北极海冰的融化。海冰融化,伴随而来的是更多的垂钓、石油和天然气钻探以及在一度冰冻的海洋上的通航活动。不可避免的是,此类活动难免会与北极当地社区形成竞争,并且会对环境极具威胁。

       北极地区极其脆弱,但又至关重要,从气候循环到海洋食物网,再到将太阳光反射回太空,都需要它的参与。所以,谁应该来保护北极?住在北极圈北部的4百万居民无法掌控整个区域。现在的关键问题是北极沿海国家是否应该允许或者禁止垂钓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为了每一个人的利益,现是否存在国际法治政策来管理这些活动?

       答案很简单:用来管理整个北冰洋活动的国际条约是存在的。条约中有很多(并不是全部)正式条款已限制诸如冰岛、俄罗斯和加拿大等沿海国家的活动。这些国家有时会选择合作的方式,有时也的确需要合作,通过例如北极理事会这样的地区组织,或者是北极政府、人员、条约之间的政府间论坛来实现合作。

       其中一份条约便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该公约签订于1982年,并于1994年开始生效。然而,条约仅适用于已经同意受其约束的国家,并不包括美国。《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受其他条约支持,并且依照《国际习惯法》的规定,对所有国家具有约束力。

       这些条约提供了一套与海洋使用问题相关但是又十分普遍的规定。例如,条约包含的基本规则中也纳入了对垂钓问题或者航运污染问题的规定。然而,现在是由各个国家来决定如何解释和遵守这些原则,而这反过来又会受到国内政治的影响。

       这就意味着工业捕捞队、原著民、非政府环保组织和其他利益集团都是非常重要的。毕竟《国际法》和国家法的规定并不完全相同,国家法规定只在另一个国家的利益受到侵害时才会进行审查。

       除此以外,还有一些其他的国际条约同样适用于北极。并且它们对于各国进行的部分活动都有详细的规定和指导,但并不涵盖所有活动。正因为这些规定是国际性的,所有对于北极的一些情况并没有详尽的指导说明。例如,《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并没有将重冰区的船舶具体需求考虑在内。但是,其全球条文被辅以极地代码,以帮助保护脆弱的极地环境。

       更具体的区域协定也存在,如《协同搜救》。有些协定,着眼于北极的某些部分,如《巴伦支海渔业协定》的具体需求。

       各国政府,非政府组织,行业机构和个人都可以影响到这些法律的发展。例如,《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中每一个成员国都对新规定的制定有所影响。危地马拉和俄罗斯对于海洋污染法律有着相同的影响力。

       北极理事会给予部分原著居民和永久参与国相同的法律制定影响权。这些永久参与国对于任何协定都具有影响力,如《北极搜救协定》。

       除了这些法律直接影响因素,各行业和其他利益集团可以游说政府在国内和国际会议上采取特殊措施。除此以外,还存在一些非直接的方式,虽然看起来与北极当地活动规定不相关,但同样可以产生影响。例如,欧盟是北极水域鱼的最大进口国之一,它可以通过限制北极地区特殊鱼类的进口和不当捕捞方式来产生影响力,并且照它的市场份额来看,足以对北极渔业起到调节作用。

       尽管现有一套完整的适用法律制度,但仍相当不完整,亟待加强。新法律可以通过北极国家单独或联合制定,但必须在全球范围内通过。同时,国家,各行业,非政府组织及个人仍有其他途径对北极的法律产生影响,尤其是通过政治途径。

作者简介:Elizabeth Kirk系诺丁汉特伦特大学国际环境法教授。


编译:付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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