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冰洋公海生物资源养护:沿海五国主张的法律分析

唐建业

       摘要:北冰洋海冰消退为海洋生物资源利用提供了可能;目前夏季无冰区域最大已达北冰洋公海区域的40%,主要位于太平洋一侧。为养护北冰洋公海生物资源,北极沿海五国单方面主张实施临时措施,防止不管制捕捞活动;同时推动联合科学研究计划。理论与实践分析认为,这种临时措施不应具有国际法律约束力,也不能适用第三方;联合科学研究计划是一种公海捕鱼自由的养护义务,而不是纯粹意义上的海洋科学研究。我国应积极参与北冰洋生物资源养护,建议通过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或安排来履行养护的义务,并在此框架下开展联合科学研究与监测计划。

       关键词:北冰洋公海;生物资源养护;北极沿海五国;区域渔业管理组织


       北冰洋海冰消退,为北极海上活动提供了极大的可能性,包括了海洋生物资源利用。据美国国家雪冰数据中心(National Snow & Ice Data Centre)统计,在2012年9月,约有40%北冰洋公海的海冰完全融化,为历年以来的最大值。这些无冰区域主要位于太平洋一侧,即美国和俄罗斯在楚科奇海(Chukchi Sea)的专属经济区以外;这些公海区域,也被认为是在亚洲相关国家捕捞船队的活动范围之内。[1]尽管在北冰洋公海内近期不可能出现商业性利用海洋生物资源的活动,但关于这些无冰区域内生物资源的养护已经成为北极沿海五国(以下简称“A5”)特别是美国重要的北极议题之一。

       2010年以来,A5分别召开了三次高官会议和三次科学家会议,专题讨论北冰洋公海生物资源养护问题。2014年2月第三次高官会议,提出实施临时措施,防止不管制捕捞活动,以及建立联合科学研究计划;2015年4月第三次科学家会议进一步落实此联合科学研究计划。[2]2015年8月30-31日在阿拉斯加召开的“北极全球领导力大会”期间,美国宣布在2015年底前启动北冰洋公海防止“不管制”捕捞法律文件的工作,邀请A5以外的国家参与。在此背景下,本文根据国际海洋法的理论,结合其他区域组织的实践,就A5关于北冰洋公海生物资源养护主张进行深入分析与讨论;最后就我国参与北冰洋公海生物资源养护事务提出一些建议。

       一、北极海洋生物资源及气候变化的影响

       2013年,北极理事会的养护北极动植物工作组(CAFF)发布了《北极生物多样性评估》。根据此评估报告,北冰洋约有250种海洋鱼类种类,周边海域有106个科633种鱼类种类;软骨鱼类,如鲨鱼和鳐,也有分布,占8%;硬骨鱼类则占92%。从动物地学上看,这些鱼类可以分成四类,即北极鱼类(Arctic species)、近北极的北方鱼类(Arctic-boreal species)、北方鱼类(Boreal species)和广泛分布鱼类;其中仅有10.6%的硬骨鱼类是北极鱼种(arctic fishes),72.2%属于北方鱼种(boreal fishes)。相对而言,邻近北极海域的鱼类资源比较丰富,有世界上著名的渔场,如白令海海域有385种鱼类,挪威海海域有204种鱼类,巴伦支海海域有153种鱼类;而北冰洋和北极大陆架上目前记录的只有13-87种鱼类。[3]

       就商业捕捞的海洋鱼类而言,北冰洋及其周边海域有59种,全都是硬骨鱼类;而鲨鱼等软骨鱼类数量很少,且多为兼捕鱼类种群,没有数据上报。在这59种鱼类中,有50种为北方鱼类,占85%;6种为近北极的北方鱼类,如毛鳞鱼,占10%;只有3种是北极鱼类,占5%。[4]北极鱼类主要是俄罗斯渔民在巴伦支海、白海和卡拉海等沿海所捕捞,如极地鳕(Boreogadus saida)、北极牙鲆(Liopsetta glacialis)等。[5]

       全球变暖直接影响北极生物的洄游范围,通过捕食或竞争关系间接影响海洋生物的分布,不可避免地对北极海域生态系统产生重大的影响,一些原属于北方鱼类种群向北极迁移,进入原来没有渔业生产的或原来被海冰覆盖的海域。[6]鱼类向北迁移的能力并不完全相同,取决于鱼类本身的密度分布、气温与食物条件。[7]根据鱼类资源受气候变暖影响的程度、对气候变暖的敏感性以及适用能力等因素的评估,极地鳕(Boreogadus saida)、雪蟹(Chionoecetes opilio)、大西洋鲑鱼(Sebastes mentella)、白令海牙鲆(Hippoglossoides robustus)、格陵兰鲨鱼(Somniosus microcephalus)、北极鳐(Amblyraja hyperborea)等向北迁移可能性非常大。[8]大西洋鳕鱼(Gadus morhua)则早已向北迁移,出现在巴伦支海,商业捕捞也已经在斯瓦尔巴群岛附近开展了。[9]

       在太平洋一侧,白令海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不断变暖,导致了夏季低于2摄氏度的海底冷水团向北撤退了230公里以上;近北极生物相应逐渐迁移,导致生物群落的整体变化,使原本底层鱼类非常稀少的北极大陆架出现了繁多的近北极底层鱼类生物群落。[10]

       在大西洋一侧,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海水温度的升高,大西洋鳕鱼产卵量稳定增加,并在2012年达到200万吨,向北迁移范围进一步扩大,达到巴伦支海大陆架与北极海盆交接处。如果大西洋鳕鱼不能继续向北迁移的话,它们可能会沿着西伯利亚大陆架向东洄游。[11]

       二、A5关于北极公海生物资源养护的主张

       2007年11月,在北极高官会上,美国提请北极理事会关注美国参议院通过的关于讨论北极渔业管理协定的决议,但没有引起其他各国的注意。[12]这被解读为北极理事会可能不是讨论渔业养护与管理的合适场所。[13]2008年6月3日,美国参议院和众议院通过了上述决议(the Senate Joint Resolution 17);[14]该决议要求美国与其他北极国家启动北冰洋跨界鱼类种群协定的谈判,制定管理北冰洋跨界鱼类种群和建立一个或多个国际渔业管理组织的一个或多个协定(an agreement or agreements)。在此背景下,A5分别于2010年、2013年和2014年召开了三次高官会议;2011年、2013年和2015年召开了三次科学家会议,专题讨论北冰洋中部生物资源养护问题。

       2014年2月24-26日,A5在格陵兰岛努克(Nuuk)召开第三次高官会议,审议了科学问题、临时措施和未来发展等三项议题。在科学问题方面,A5认为需要继续提高对北冰洋生物资源及其生态系统的科学认识,为此需要促进科学研究、将科学知识与传统知识进行整合,促进与国际海洋开发理事会(ICES)和北太平洋海洋科学组织(PICES)进行合作,召开第三次科学专家会议等。在临时措施方面,A5认为根据可获得的科学信息,近期不可能在北冰洋公海进行商业渔业生产,因此目前没有必要额外建立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或安排;需要制定适当的临时措施,阻止未来可能在北冰洋公海出现的“不管制捕捞”(unregulated fishing)活动;承认东北大西洋渔业委员会(NEAFC)有权对大西洋一侧北冰洋公海区域的采取养护与管理措施;根据美国提议通过的临时措施,适用于A5渔业管辖水域包围的公海区域。根据此临时措施,A5承诺仅在有一个或多个区域或次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或安排存在的情况下才许可其渔船在此公海区域进行商业捕捞,建立联合科学研究计划以提高对此海域生态系统的认识,确保在此公海区域内的任何非商业捕捞活动不减损此临时措施的目标,鼓励其他国家对其船舶采取符合本临时措施的管理措施。对于未来发展,会议认为A5作为沿海国发起此项动议是合适的;同意起草一个部长声明,供五国签署。[15]

       2015年4月14-16日,A5在西雅图召开第三次北冰洋公海鱼类种群科学家会议。此次会议,第一次邀请了中国、日本、韩国和冰岛代表参加;共43名科学家参会,美国代表23名,中国1名,日本和韩国各2名,冰岛1名,俄罗斯3名。此外,国际北极科学委员会(IASC)、持续北极观察网络(SAON)、ICES、PICES、北极理事会海洋环境保护专家组等国际组织也参加了会议。会议分成三个小组,即北极研究与监测信息数据清单、北极研究与监测活动状况、联合科学研究与监测计划,对北冰洋中部海域的科学调查工作,尤其是公海水域鱼类资源状况进行了详细的讨论。

       在研究与监测信息数据清单方面,会议认为目前有很多数据来源,但差异很大,海洋和大气方面的数据比生物学数据要多,存在商业渔业活动的北冰洋周边海域拥有较多的生物学数据等;时间序列和完整的北极信息清单至关重要,需要治理机制和框架以及加强各方的国际协调与合作。在北极研究与监测状况方面,会议对北冰洋中部鱼类种群相关的观察、数据模型以及信息产品等提出一些建议,包括观察与研究活动应致力于提供所有相关鱼类种群的信息数据、观察与研究活动的重点放在潜在商业利用的鱼类种群、开发合适的评估方法、观察与研究活动区域应为北冰洋公海等;对整个北极进行全面监测极具挑战性,因此需要加强A5与其他国家之间的有效协调。在联合科学研究与监测计划方面,会议认为未来研究与监测计划应重点解决以下问题,即目前北冰洋公海是否有可捕捞的鱼类资源;如果有,这些资源能否可被持续性利用;如果没有,未来发展渔业的可能性如何;北冰洋公海与周边海域之间鱼类种群的生态联系如何;未来20-30年北冰洋公海及其周边海域内的鱼类种群、依赖物种等将可能发生什么变化。[16]

       俄罗斯曾对于2014年努克高官会议关于建立一个联合科学研究计划持有异议,认为随着气候变化海洋生物洄游范围会发生变化,目前无法确定科学研究和监测的对象。[17]2015年5月,美国国务卿克里访问俄罗斯,促使了俄罗斯改变其立场,同意在北冰洋公海采取统一行为。[18]2015年7月16日,A5在奥斯陆签署了《关于防止北冰洋中部不管制公海捕鱼的宣言》(Declaration Concerning the Prevention of Unregulated High Seas Fishing in the Central Arctic Ocean)。在内容上,与2014年高官会议的声明基本一致,[19]但更强调了A5在行动上协调一致,促进临时措施的落实。这就意味着,在美国积极推动下,A5统一了政治立场,在北冰洋公海实施临时措施,禁止各国在该海域进行商业性渔业活动;建立联合科学研究计划,监测该海域鱼类洄游分布与丰度。

       在此,本文首先讨论为防止所谓“不管制捕捞”而单方面设立临时措施的法律效力问题,然后讨论A5推动的北冰洋中部鱼类种群联合科学研究(以下简称“渔业研究”)与国际海洋法下“海洋科学研究”的区别以及渔业研究与区域渔业管理组织之间的关系问题。

       三、A5关于北冰洋公海生物资源临时措施的法律分析

       根据《联合国鱼类种群协定》[20]的规定,对于没有任何区域或次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或安排的公海区域,特别是新渔业将发展的时候,沿海国和公海捕鱼国应毫不迟延地本着诚意进行协商,并应通知相关感兴趣的其他国家一起参加,以期建立这种组织或达成其他适当安排和决定其职责,包括制订养护与管理措施。[21]因此,理论上北冰洋公海临时措施应由沿海国和公海捕鱼国、有兴趣的国家等在协商建立区域或次区域渔业管理或安排过程中或过程后作出。

       鉴于目前北冰洋公海还没有商业渔业活动,可以认为没有《联合国鱼类种群协定》中规定的“公海捕鱼国”。即使如此,“有兴趣的国家”应被邀请,如冰岛等作为NEAFC的成员在北冰洋周边海域进行了商业渔业活动,我国等是1994年《中白令海狭鳕资源养护与管理公约》的成员国。根据2013年《北极海洋评估II报告》的观点,尽管NEAFC到目前没有针对北冰洋在大西洋一侧的公海采取任何具体管理措施,但NEAFC的所有一般性管理措施都应可以适用这些海域。[22]因此,在NEAFC没有关闭北冰洋在大西洋一侧公海的前提下,冰岛等可以依据NEAFC的养护与管理措施在这些海域进行商业渔业生产。因此,冰岛等NEAFC的成员国即使不能被认为是可能的“公海捕鱼国”,也至少应是“有兴趣国家”。其他国家,如NEAFC的合作非成员国等,是否也应被邀请,也需要考量“有兴趣”这个标准。受篇幅限制,本文不再就此展开讨论。[23]

       在此方面,我们可以考察一下其他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成立前所实施相关临时措施的实践。南太平洋区域渔业管理组织(SPRFMO)是依据《南太平洋公海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公约》而建立的一个组织;该公约谈判自2006年11月开始,到2009年11月结束,共召开了8次会议。2010年2月1日开放签字,2012年8月24日生效。在该组织正式运行前,它共通过了5个临时措施,分别是第3次会议通过的2007年临时管理措施、第8次会议通过的2009年深水流刺网临时措施和中上层渔业临时措施修订案、第2次筹备会议通过的2011年中上层渔业临时措施和第3次筹备会议通过的2012年中上层渔业临时措施。[24]

       2007年的临时管理措施,在其序言就指出该临时管理措施是考虑了生态系统管理、预防性措施等要求,为确保南太平洋公海渔业资源的可持续管理以及该区域脆弱海洋生态系统(VME)的保护而制订的。第3次会议是在2007年9月10-14日召开的,该临时措施从2007年9月30日生效,直到所谈判的公约生效为止;该临时措施将根据信息的补充与形势发展不断被评估和修订。值得注意的是该临时措施的法律性质。从该临时措施序言看,该临时措施要求各参与谈判国家或地区根据其国内法来实施,它是自愿性质的,不具有国际法律约束力。[25]第三次会议参加者中有欧盟、加拿大、俄罗斯、美国、中国、丹麦(代表法罗群岛)等。[26]关于2007年临时管理措施法律性质的措辞,也为后面临时措施所沿袭。如2012年的中上层渔业临时措施,在一般规定部分指出,2012年临时措施是取代2011年临时措施,是对2007年临时措施的修订;该措施特别强调,尽管2012年临时措施是在竹荚鱼鱼类的临时管理框架下通过的,但无论如何不能作为公约生效后成立的SPRFMO相关管理决定的依据,并重复强调该临时措施是自愿性质的,不具有国际法律约束力。

       综合上述理论与实践的分析看,临时措施应在谈判成立区域或次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或安排大会的成员国一起作出,且不具有国际法律约束力,由各参加谈判成员国依其国内法律进行实施。在后续的谈判会议上,可对临时措施的自愿执行情况以及临时措施保护对象的状况进行修订或调整。而且北极沿海五国中有四个国家参加了南太平洋区域渔业管理组织相关谈判会议。因此,上述A5在北冰洋公海为防止“不管制捕捞”而设立的临时措施不具有国际法律约束力,不能适用于第三方。

       当然,如果A5将此临时措施适用于第三方,特别是像2013年A5所决定的那样把第三方渔船列入非法、不报告和不管制(IUU)捕捞黑名单,[27]将会引发国际争端。根据2001年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关于预防、制止和消除非法、不报告和不管制捕捞的国际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国际行动计划》)关于IUU捕捞的定义,[28]有两种情形可构成“不管制捕捞”。一是有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存在的情形下,以非成员方身份进行捕捞,且不符合或违反该组织通过的养护与管理措施;二是没有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存在的情形下,捕捞方式不符合各国按照国际法应承担的海洋生物资源养护义务。根据此定义,就目前北冰洋公海而言,应适用第二种情形;因此需要考察该捕捞行为是否符合“各国按照国际法应承担的海洋生物资源养护义务”。在没有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存在的前提下,这种养护义务符合与否当然不应由沿海国来单方面决定。即使在有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存在的前提下,也可能出现成员国之间就配额分配达不成一致的情形;这种配额分配的争议,也应通过双边或多边机制解决,不应也不能通过单方面强制措施来解决,如2013年丹麦与欧盟之间关于鲱鱼配额争端。[29]值得注意的是,《国际行动计划》还强调,“某些不管制捕捞的方式可能并未违背适用的国际法,因而可能不需要采用本国际行动计划所设想的措施。”[30]

       四、A5关于北冰洋公海生物资源科学研究的法律分析

       关于北冰洋公海生物资源科学研究可能涉及两种公海自由,即公海捕鱼自由和海洋科学研究自由。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捕鱼和海洋科学研究是两种公海自由;但由于两者自由行使受到的限制不同。根据《公约》第87条和第116-119条规定,公海捕鱼自由受养护义务的限制;1995年《联合国鱼类种群协定》[31]更进一步,规定必须加入相应的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或安排才可能获得相应的捕鱼机会,也就是行使公海捕鱼自由的可能性;如果没有此类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或安排,相关国家应合作建立这种组织或安排。由此可以看出,公海捕鱼自由受养护义务的限制,逐步失去其“自由”的本来意义,养护义务是主导;在一定意义上,必须先履行养护义务方可能行使利用的自由。与此相反,《公约》对公海海洋科学研究自由的规定则要宽松得多。第257条重申了“公海自由”,主体包括所有国家和各主管国际组织;而义务方面,仅可能是促进国际合作和公布、传播研究结果,以及海洋环境保护等,没有要求海洋科学研究必须在相应的国际或区域组织框架下开展。因此,可以认为公海海洋科学研究,“自由”是主导。

       鉴于上述对两种公海自由的分析,如果A5推动的渔业研究是一种公海生物资源养护义务,为公海捕鱼自由行使提供基础,则它应受区域渔业管理组织管制;这种研究活动实施的平台应是渔业船舶。根据《联合国鱼类种群协定》第10条关于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或安排职能的规定,各国应“议定收集、汇报、核查和交换关于种群的渔业数据的各项标准”、“促进和进行关于种群的科学评估和有关研究,并传播其结果”。第14条进一步规定了各国在收集和提供资料方面的义务,第2款要求各国为履行其养护义务,应进行合作,议定数据的规格和提交形式、研究和共用分析技术和种群评估方法等。

       如在南极,根据《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公约》第9条(1)规定,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委员会(CCAMLR)负有“促进对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和南极海洋生态系统的广泛调查研究”的职责;为此,CCAMLR自1992年就专门制订了关于渔业科学研究的一般规则,历经10多次修正,形成目前的养护措施24-01(2013)。该养护措施没有对渔业科学研究进行定义,但通过生物资源获得量对不同活动进行了区分;认识到渔业科学研究对于提高南极海洋生态认识的重要作用,实现了研究与利用之间的平衡,强调了数据通报的内容及精度等。为了实施此种渔业研究,各国应提前6个月向CCAMLR及其他成员国通报其研究计划(包括研究目标、实施方案、观察设计、数据收集与分析、渔获量等),此研究计划必须经科学委员会(SC-CAMLR)评估合格后方可实施;渔业研究开展时,船上必须接受2名科学观察员。

       如果A5推动的这种渔业研究是一般性质的海洋科学研究,则各国都享有这种自由,原则应相互合作,但没有此种绝对义务;这种研究活动实施的平台是国家科学考察船舶。《联合国鱼类种群协定》第14条(3)也规定,对于涉及渔业领域的海洋科学研究,各国应遵循《公约》第十三部分的规定,直接或通过主管国际组织进行合作;“应积极促进发展和向任何有兴趣的国家传播这种研究成果,以及有关这种研究的目标和访求的资料,并在切实可行情况下方便这些国家的科学家参与这种研究。” 在此方面,这种研究可以促进对海洋生物资源及其生态系统的理解。

       如在南极,1976年南极科学研究委员会(SCAR)等在南极条约体系框架下设立了南极海洋生态系统及种群生物学调查计划(BIOMASS),并于1980/81年度实施了第一次实验计划,于1983/84和1984/85两个年度实施了第二次实施计划。BIOMASS作为一项国际自愿性科学研究计划,其研究计划及结果受到各国研究重点及经费资助等情况的因素的影响。作为基础性研究,这些科学研究结果为南极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提供了很好的帮助,但不能直接作为南极生物资源养护委员会决策依据。[32]

       同时,这种研究活动的法律性质不同,也决定了国内实施主管部门的差异。就我国而言,如果这种研究活动是属于公海捕鱼自由的养护义务,则主管部门应为农业部渔业渔政局;如果是一般海洋科学研究,则国内主管部门应为国家海洋局。

       根据2015年4月第三次科学家会议,A5推动的联合科学研究计划或研究与监测计划是为了解决未来北冰洋公海生物资源养护与可持续利用的问题,目标对象是潜在可商业捕捞的鱼类种群。也就是说,这种科学研究是与生物资源开发利用直接相关的。因此,根据《联合国鱼类种群协定》,这种科学研究应属于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或安排的职责;应在这种组织或安排的框架下,相关国家,沿海国和有兴趣的国家,有义务为此进行合作,制订具体详细的研究和监测计划,以履行养护的义务。

       五、我国应对建议

       2013年《北极海洋评估II报告》曾对北冰洋生物资源养护提出三点建议,分别是:应根据国际海洋法、相关渔业协定和现代渔业管理原则,如预防性原则和生态原则,同时顾及北极土著居民的利益;应根据最佳可获得科学知识进行管理,需要加强对鱼类种群变化等方面的科学知识;应根据国际法在合作的基础上进行管理,确保鱼类种群生态系统的长期可持续性。[33]

       根据生态系统原则和预防性原则,北冰洋公海应建立一个养护生物资源及其生物多样性的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在目前情形下,美国尽管同意应在北冰洋公海建立一个或多个区域渔业管理组织,但积极推动在A5框架下先就科学研究建立一个联合计划,需要关注其背后逻辑及用意。从法律角度看,这种科学研究存在着两种明显的法律性质,其逻辑后果也完全不一样。从政治角度看,美国极力迫使俄罗斯接受其主张,其政治目的很明显。

       就我国而言,目前北冰洋公海夏季无冰区域位于太平洋一侧;我国是1994年《中白令海狭鳕资源养护与管理公约》的成员国。目前我国不会对北冰洋公海渔业有任何商业兴趣,但不能就此认为我国对北冰洋公海未来渔业没有利益,包括海洋生态和生物多样性养护的利益。尽管生物资源养护在北极事务中好像不是一个非常紧迫或关键的议题,但这是一个我国可能全面参与的北极事务,也可能会对我国参与其他北极事务发挥支撑作用,所以应给予足够关注。因此,针对A5目前提出关于北冰洋公海生物资源的临时措施,我国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应对。

       首先,作为世界上重要的远洋渔业国家和负责任大国,我国应强调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国际法,享有北冰洋公海生物资源养护与管理的权利与义务,是“有兴趣国家”和利益攸关方。

       其次,我国可指出A5担心的“不管制捕捞”正是由于缺少相关区域或次区域渔业管理组织而导致的概念性问题,而非实质性问题;不建立此类区域或次区域渔业组织,就不能根本解决此问题。如果A5坚持在目前框架下阻止所谓“不管制捕捞”问题,实质上单方对北冰洋公海实施禁渔令,不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联合国鱼类种群协定》等相关国际法精神。

       最后,我国应主张北冰洋公海区域或次区域渔业管理组织的建立,应遵循生态系统和预防性原则,由A5和所有“有兴趣国家”共同参与;然后,在此组织或安排的框架下,讨论生物资源的渔业科学研究与监测计划,促进资源的养护与可持续利用。

       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我国可通过多渠道参与各种形式的政府间或科学界等方面的会议,由学术界或政府层面以非正式和正式等形式向美国或分别向A5各方表达我国的主张与关切;同时,加强与冰岛、韩国、日本或欧盟等共同“有兴趣国家”之间的不同层面的沟通与协调,最好能形成共同或类似的立场,对A5构成一定的压力。当然,也应利用我国与A5中一些国家之间已经存在的双边合作关系,争取部分北极沿海国的理解与支持。就近期A5主导的联合渔业科学研究计划而言,我国应参与其中,先尽可能利用科学表达方式将我国相关主场包含进去,为后期相关工作打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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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 Andrew E. Kramer, Russia and U.S. Find Common Cause in Arctic Pact, The New York Times, 19 May 2015. www.nytimes.com/2015/05/20/world/russia-and-us-find-common-cause-in-arctic-pact.html?ref=topics, accessed on 21 May 2015.

[2] 在高官会议中使用的是“联合科学研究”;在科学家会议中使用的“联合研究与监测”。本文不作区别,等同使用。

[3] Hans Meltofte (ed.), Arctic Biodiversity Assessment: Status and trends in Arctic biodiversity, Conservation of Arctic Flora and Fauna, Akureyri, 2013, pp. 194-195.

[4] 同上注, pp. 218-219.

[5] H Hop and H Gjøsæter, Polar cod (Boreogadus saida) and capelin (Mallotus villosus) as key species in marine food webs of the Arctic and the Barents Sea, Marine Biology Research, 2013, vol. 9, pp. 878–894.

[6] Jørgen S. Christiansen, Catherine W. Mecklenburg and Oleg V. Karamushko, Arctic marine fishes and their fisheries in light of global change, Global Change Biology, 2014, vol. 20, issue 2, p. 352.

[7] Allison L. Perry, Paula J. Low, Jim R. Ellis and John D. Reynolds, Climate change and distribution shifts in marine fishes, Science, 2005, vol. 308, pp. 1912–1915.

[8] Anne Babcock Hollowed, Benjamin Planque and Harald Loeng, Potential movement of fish and shellfish stocks from the sub-Arctic to the Arctic Ocean, Fisheries Oceanography, 2013, vol. 22, issue 5, pp.355–370.

[9] ICES, Report of the Arctic Fisheries Working Group (AFWG), ICES CM 2014/ACOM:05, 2014.

[10] Franz J. Mueter and Michael A. Litzow, Sea ice retreat alters the biogeography of the Bering Sea continental shelf, Ecological Applications, 2008, vol. 18, pp. 318-319.

[11] Anne B. Hollowed and Svein Sundby, Change is coming to the northern oceans, Science, 2014, vol. 344, issue 6188, pp. 1084-1085.

[12] Arctic Council, Final Report of Meeting of Senior Arctic Officials, 28-29 November 2007, Narvik, Norway, p.12.

[13] E. J. Molenaar, R. Corell, Arctic Fisheries: Background Paper for the Arctic TRANSFORM project of the European Commission (Berlin: Ecologic, 9 February 2009), p. 26.

[14] Joint Resolution Directing the United States to initiate international discussions and take necessary steps with other Nations to negotiate an agreement for managing migratory and transboundary fish stocks in the Arctic Ocean, Public Law 110–243, June 3, 2008, pp. 1569-1571.

[15] Chairman's Statement of Meeting on Arctic Fisheries, Nuuk, Greenland, 24-26 February 2014. www.pewtrusts.org/~/media/Assets/2014/09/ArcticNationsAgreetoWorkonInternationalFisheries-Accord.pdf?la=en, accessed 15 January 2015.

[16] 上海海洋大学朱国平博士作为中国代表参加了此次会议,他向作者提供了相关会议材料。在此表示感谢。

[17] 2015年1月,俄罗斯科学院世界经济与国际关系Andrei Zagorski教授在上海参加北冰洋渔业圆桌会议时曾向作者解释俄罗斯与美国之间在此方面的分歧。

[18] Andrew E. Kramer, Russia and U.S. Find Common Cause in Arctic Pact, The New York Times, 19 May 2015.

[19] 值得注意是,奥斯陆声明增加了原著民的内容。

[20] 尽管美国没有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但所有A5国家都是《联合国鱼类种群协定》的成员国。

[21] 《联合国鱼类种群协定》,第8条、第9条和第10条。

[22] PAME, The Arctic Ocean Review Project, Final Report, (Phase II 2011-2013), Kiruna, May 2013, p.46.

[23] See, Erik J. Molenaar, The concept of "Real Interest" and other aspect of Co-operation through regional fisheries management mechanism,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Marine and Coastal Law, 2000, vol. 15, pp. 475-531.

[24] Interim Measures & Decisions, www.sprfmo.int/interim-measures/, accessed 3 January 2015.

[25] Interim Measures Adopted by Participants in Negotiations to Establish South Pacific Regional Fisheries Management Organization.

[26] 3rd International Meeting, 30 April - 4 May 2007. www.sprfmo.int/3rd-international-meeting/, accessed 3 January 2015.

[27] Bureau of Oceans and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and Scientific Affairs, Chairman's Statement at Meeting on Future Arctic Fisheries, May 1, 2013. www.state.gov/e/oes/rls/pr/2013/209176.htm, accessed 1 January 2015.

[28] 该国际行动计划是非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但该文件关于IUU捕捞的定义被完全照搬进2009年《关于预防、制止和消除非法、不报告和不管制捕捞的港口国措施协定》,从而成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定义。参见,唐建业:《港口国措施协定》评析,《中国海洋法学评论》,2009年第2期,第107-123页。

[29] WTO, European Union — Measures on Atlanto-Scandian Herring, WT/DS469/1 • G/L/1058, 7 November 2013; The Atlanto-Scandian Herring Arbitration (The Kingdom of Denmark in respect of the Faroe Islands v. The European Union), PCA Case No. 2013-30, Termination Order of 23 September 2014.

[30] 《国际行动计划》,第3.4段。

[31] 美国于1996年8月21日批准该协定,是第三个批准该协定的国家。截止2015年5月底,共有82个国家批准该协定。

[32] Takesi Nagata,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onvention on the Conservation of Antarctic Marine Living Resources: Needs and Problems’, in Francisco Orrego Vicuña (ed.), Antarctic Resources Policy: Scientific, Legal and Politics Issue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3), pp. 119-137.

[33] PAME, The Arctic Ocean Review Project, Final Report, (Phase II 2011-2013), Kiruna, May 2013, p.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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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唐建业(1976-),男,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极地与深海发展战略研究中心博士后,上海海洋大学海洋科学学院副教授,国际极地与海洋门户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海洋法、国际渔业法。联系方式:tang.jianye@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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