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生态安全法律制度研究

【作者】 高金泉

【作者单位】中国海洋大学

【摘要】随着北极资源的开发和北极航道的通航,日趋频繁的人类活动给北极生态安全带来了严峻考验。北极生态系统是地球生态系统中最脆弱的一环,一旦遭受破坏必将给全球生态安全造成严重影响。因此,在未来的北极大开发中必须全力避免资源开采和船舶通航给北极生态系统造成的各种污染和破坏,并尽量消弭各国家或国际组织间的分歧、明确各自的权限和责任,加强国际社会在北极生态安全领域的沟通与合作。

为维护北极的生态安全,需要对规范北极生态安全的国际法规定进行系统全面的梳理和探讨,并在此基础上完善相应的国际法律体系。北极生态安全领域的国际法体系由国际公约、多边条约和双边协定、北极理事会决议为代表的软法性文件等构成,其中《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规范北极生态安全事务发挥着核心作用。北极自然资源的大规模开发已经迫在眉睫,国际社会应在整合现行国际法体系的基础上明确北极资源开发中应遵循的生态安全法律制度,在开发的过程中保护北极原有生物资源(主要包括各种北极渔业资源、海洋哺乳类动物以及北极植被等)以维持北极生物群落的稳定,规范北极油气资源开采行为以避免石油污染的发生,明确北极矿产资源开发中各国的权限和监管责任保障北极原有生态环境不受破坏。北冰洋的融化使北极航道的商业通航成为可能。而两条北极航道的开通在带来巨大经济利益的同时也给北极生态系统的安全带来了巨大威胁。应该在研究北极通航领域各项国际法规的基础上分析各国对北极航道的权属和责任范围划分,以及不同航段的法律适用,防范和治理北极通航可能引起的石油污染、大气污染和外来物种入侵等污染和威胁,保护北极航道海域的生态安全。

北极海域特殊的地缘政治决定了各国在北极活动必须了解并遵守北极沿岸国的各类环保法律规定、以及北极八国之间的各类条约和协定。其中俄罗斯对东北航道通航的规定、加拿大对西北航道通航的规定以及北极八国对本国主权范围内北极区域的环保法规定,都对规范各国在北极的行为具有重要意义。而北极地区原住民族群因纽特人的合法利益也必须得到重视,因纽特人组织的法律地位也应得到各国际组织和北极沿岸国的认可和尊重。北极生态安全的维护是一项需要全面统筹的系统性工作,涉及到整个北极地区并对全球生态系具有重要意义。所以北极生态安全的保护是全人类的共同责任,需要世界各国的共同参与和通力合作。未来国际社会在北极生态安全领域的合作应严格遵守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主导的国际法体系,在北极理事会、国际海事组织、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等政府间国际组织平台上展开。我国也应认识到介入北极事务的重要性,积极参与到北极生态安全保护国际合作中,并根据实际情况与北极沿岸各国开展契合双方利益的双边合作。

【关键字】 北极;生态安全;国际法体系;国际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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