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参与北极事务的国内协调
中国北极事业的发展是国家综合国力的体现,国内涉北极相关领域的发展积累着中国参与北极事务的能力。同时,发展必将带来各领域新的需求。这些需求既包括对国内其他部门的需求、政策和资源投入的需求,也包括对外交手段的需求。各领域需求之间总体是一致的,但也存在时序上的差异,存在着内外的差异。中国的北极政策需要机构间的协调、目标间的协调以及时序进度上的协调。进入21世纪以来,北极进入了大规模开发利用的准备期,北极事务的领域扩展迅速,从科学调查与研究扩展到能源、运输、经济贸易、政治、外交等领域,其复杂程度开始超过南极事务,其管理事务大大超越某一单个职能部门。北极事务已经从科学和经贸领域的国际合作,上升到外交战略运筹的层面。2011年,国务院决定成立跨部委的北极事务协调组,从国家层面来进行跨部门的协调,以新的决策机制适应变化了的北极形势和需要。用高风特别代表的话来说,就是从国家层面上,应该对北极的工作有整体规划。北极事务涉及国内多个部门工作,宜统筹处理,各部门共同商讨制定开展北极工作的总体规划。
中国领导人李克强在2011年6月的一份批示中肯定了极地事业在我国海洋事业中占有重要地位,对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他同时指出:“十二五时期,我国极地考察事业正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战略机遇期。希望全体极地考察工作者紧紧围绕现代化建设,继续发扬南极精神,进一步加强能力建设,深入开展极地战略和科学研究,积极参与国际交流合作,有效维护国家权益,为我国极地事业发展、为人类和平利用极地做出新的贡献。” 国务院领导的批示反映了极地事业在中国新一轮发展中的地位,反映了中国北极事业和北极政策的重点和方向。中国的极地事业有助于推动可持续发展、促进现代化建设并为人类和平做出贡献。中国极地事业相关部门在行动上应当积极作为。大有作为的领域包括:能力建设、科学研究、战略研究、维护权益、国际合作等诸多方面。
中国北极政策的战略目标应当是:在北极快速变化之际,着眼于环境问题对全球发展的重要意义,着眼于中国长远的发展利益,依托现有科学技术基础和外交工作基础,整合国内各部门力量,以科学考察和环境技术为先导,以航道和资源利用为主线,以国际合作为平台,遵从和利用相关国际机制确立的责任和权益,加快实现由单纯科考向综合利用、局部合作向全面参与的转变,积累极地研究的知识和人才储备,实线技术领先,减少中国参与北极事务的技术壁垒和环境壁垒,为保障未来中国经济安全,增强国际威望,为保障地球环境、人类和平和技术进步做出贡献。
中国的北极政策要与中国经济发展需求相适应,要与中国的大国地位相适应,要与中国的科技发展水平相适应。中国北极政策的选择源自对自身发展利益和能力的评估,源自对北极地区自然环境变化和政治经济秩序变化的评估,源自对国际规则和外交手段的有效运用。中国北极事业的发展与单纯地国内地区和领域发展有很大的不同,它需要将国内经济发展需求、科学技术能力准备、战略资源投入、外交策略运用与国际环境配合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国际地位和国际合作能力是一国参与国际事务的重要筹码。在同样的国际法规定面前,有能力者可以合法地获取更多地权力和利益。中国能否有效参与北极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与各个领域的能力和成就息息相关。一个部门能力建设方面的发展,不仅可以为所辖领域提供参与途径,也能为整个国家的北极事业发展铺就道路。在能力建设方面,中国应当通过加强北极国际交流与合作,积累相关的知识和经验,加紧引导和培养北极专门人才。在参与北极事务的循序渐进过程中,应当综合利用经济实力、科技能力、外交能力、文化影响力,探索在不同领域中参与北极事务的有效途径,实现中国北极政策的战略目标。
中国参与北极事务的大国责任
北极资源的利用和开发会形成一个全球化的产业链和利益链,北极环保也会构成一个超越北极地区的责任链和贡献链。在北极开发和北极环境保护两个方面,中国都将不可回避地扮演重要角色。作为占全球人口1/6左右的新兴大国,中国是世界能源利用、产品生产和消费的所在地,以重要市场的身份与北极经济相联系。作为北半球的一个贸易大国,海上航道的法律制度与我国航行利益直接相关。在中国根据相关国际法享有参与北极航道利用的权利、获取相关权益的同时,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大国也必须承担起维护北极地区和平、保持环境友好、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全球责任。
北极治理由全球、区域以及国家间双边和国内治理多层面组成。中国的大国责任应当从多个层面加以落实。首先在全球层面,应当在联合国等全球组织中为北极环境治理、气候变化、生态保护做出自己的贡献。在全球层面,中国是全球大国,是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是国际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是环境保护国际制度的重要建设者。这些身份决定了中国可以在维护和平问题上、在合理处理国家主权与人类共同遗产之间的矛盾问题上、在平衡北极国家与非北极国家利益上、在维护北极脆弱环境问题上扮演领导者和协调者的角色。其次,在北极区域组织中发挥正面作用,与北极理事会等组织加强沟通,在过程中体现域外国家参与的必要性。第三,在与北极国家开展的经济和科技合作中,注意体现合作者的在地社会责任,实现两国根本利益共赢的同时,在具体投资地和合作地体现应有的人文关切和环境关切。
作为未来航道的利用国,同时也是承担国际义务的北极理事会的正式观察员,中国尊重北极国家的主权和主权权利。中国注意到北极国家之间围绕航道利用的法律定位存在着分歧和矛盾。随着北极航道大规模商业化利用日期的临近,利益相关方有可能坐下来协商解决相关问题。中国应当关注并在不同的国际平台上参与解决如下问题:(1)加拿大在北极群岛的相关直线基线划法与国际法的不一致性,以及相关水域的法律地位问题;(2)北方海航道相关水域的法律地位问题;(3)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34条(关于冰封区域)的适用空间范围问题;(4)厘清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34条与海洋法公约中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之过境通行制度之间的关系;(5)《斯约》缔约国之间,特别是其他缔约国与挪威之间关于专属经济区的划分、资源利益划分、科考具体规定的制定应当进行相关的谈判加以明确。
尽管中国在北极拥有正当的权益和适当的利益关切,但国际社会特别是北极国家对中国在北极的活动充满了疑惑和不信任感。有关中国“攫取北极资源,破坏北极环境”的论调,对中国参与北极事务产生阻碍。中国的北极政策不是国内发展政策,不能完全从自身利益和能力出发,需要在国际机制与中国政策目标之间进行协调和统筹,需要合理、有效地运用外交手段,充分利用既有国际机制获取和保护合法利益。中国各部门参与北极事务过程中存在着时序上的渐进性、内力外力的综合性、整体参与和局部参与的互助性关系。中国参与北极航道利用应当遵循三符合原则:符合国际法相关基本准则,符合经济全球化的趋势,符合中国与相关国家双边利益的需要。要考虑北极国家、北极原住民和其他涉北极行为体的关切。树立中国参与北极事务的正面形象,减少可能遇到的排斥力。
中国应当向国际社会明确表示:北极的可持续发展是人类共同的利益,北极的地区和平、有效治理、环境友好、绿色开发、科技进步符合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的利益,中国愿意为此做出自己的贡献。中国不谋求在北极拥有领土主权,尊重北极国家的主权和主权权利。中国鼓励北极国家承担起维护北极和平、生态环境的相应责任。中国将加强与北极国家、北极地区国际组织之间的合作,按照互利共赢的原则为人类和平、为环境美好、为经济发展携手进步。
杨剑:上海国际问题研究院副院长,国际极地与海洋门户顾问
责任编辑:北极企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