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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05 来源: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年06期
【作者】 张丽珍;
【机构】 山东农业大学文法学院;
【摘要】 在国际法层面上,对南极旅游进行规制的主要是南极条约体系,该体系里的《南极条约》和《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没有直接和明确地规范旅游问题,《议定书》的几个附件以及南极条约协商会议的措施直接而零散地对旅游问题做出了规定。现行的南极条约体系对旅游问题的规制不严密、不完整,制定《旅游附件》专门对调整南极旅游应是较好的完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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