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绝不是一个完全自由的地区,我们可以发展一个制度来管理该地区特定的活动。

       8月16日,有13层甲板、可容纳1000多名乘客的水晶尚宁号邮轮从阿拉斯加启航,成为第一艘尝试航行北极传说中的横穿北美洲最北部连接太平洋和大西洋的“西北航道”的邮轮。迄今为止,西北航道由于海冰覆盖,对除了最强有力的船只来说都是难以通航的。

       这次航行体现了北极海冰融化的一个影响,是气候的变化的结果。随着海冰的进一步融化,渔业、油气钻探或在曾经被冻结的海洋航行将获得新的机遇。这些活动不可避免地将对传统的北极社区产生竞争,并对环境造成严重的破坏。

       这一巨大的脆弱的地区在气候循环、海洋食物网以及向太空反射太阳光线等一切事务中都发挥着巨大的作用。那么,谁应该来保护北极呢?生活在北极圈以北的大约四百万原住民无法凭借自己的力量管理整个北极地区。这里有一个重要的问题是,是否只有北冰洋沿岸国家能够允许或拒绝捕鱼或石油和天然气开采。有没有一个合适的国际体制为了人类共同的利益来管理北极地区的活动?

       简短的答案是,有一个国际条约管辖着在北冰洋进行的所有活动。该条约为北冰洋沿岸国家,如冰岛、俄罗斯和加拿大提供了许多(但不是全部)正式的决策权。这些国家可能会通过区域性组织(如北极理事会、北极政府和北极居民的政府间论坛)或者条约选择进行合作(有时被要求进行合作)。

       这个条约就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82年签署,1994年生效。然而,其只适用于那些已同意加入该条约的国家,不包括美国。《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由其他条约网络以及对所有国家都具有约束力的国际习惯法的规则支持。

       这些条约和法律提供了一套一致的、但相当笼统的海洋使用规则。例如,它们提出了在渔业监管或防止航运污染中需要考虑的基本原则。然而,它留给各个国家很大的空间来自主解释和应用这些原则,而这反过来会使这些原则受到国内政治的影响。

       这意味着捕鱼行业游说团体、原住民群体、环保非政府组织和其他利益集团都是非常重要的。毕竟,国际法不像国内法一样拥有审查程序,其在国内进行应用时,一般只审查在另一个国家应用时利益受到伤害的方面。

       以上描述可能表明,该体系并不是完全自由的。也有一些其他的国际条约应用于北极地区。这些条约为各国可以采取的行动提供了更多的细节和指导,但不涵盖每一个可能的活动。问题是,有些规则是为在全球范围内适用而设计的,所以没有提供针对北极地区的具体措施。例如,《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Marpol)没有考虑到在冰雪覆盖地区航运的特殊需要。然而,全球规定已经补充进了极地代码,以帮助保护脆弱的极地环境。

       还有一些更具体的区域协议,如合作搜索和救援。一些协议也关注北极某些地区的特定需求,如巴伦支海渔业协议。

       政府、非政府组织、行业团体等等都会影响这些法律的发展。例如,《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的每一个成员国都可以影响新措施的发展。危地马拉在影响海洋污染法方面与俄罗斯拥有一样大的权利。理论上,如果这些措施专注于北极或南极(如,极地代码)或者为全球适用而设计,那么各国的影响力就没有什么区别了。

       北极理事会给予了某些原住民群体作为永久参与者直接影响法律发展的机会。这些永久参与者居于重要的位置,可以影响任何协议,如由北极理事会制定的《北极搜索与救援协定》(Arctic Search and Rescue Agreement)。

       除了这些影响法律的直接途径,行业和其他利益集团还将游说他们的政府,以使其在国内和国际会议上采取特别的措施。他们还有一些看似与北极管理活动无关的间接机会。例如,欧盟是北极水域或附近水域渔获物最大的进口商之一。它可以通过限制特定鱼类或渔获物的进口来规制北极渔业。欧盟的市场份额可能大到足以对北极渔业产生规范作用。

       虽然已经有了一个一致的法律制度,但它是相当不完整的,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新的法律可以由北极国家单独或共同制定,但新的法律也要能在全球范围内适用。同时,对国家、行业、非政府组织和个人来说,有许多影响北极法律的机会,特别是通过政治渠道。

作者简介

Elizabeth Kirk是诺丁汉特伦特大学国际环境法教授。


编译:李晓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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