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北极八国而言(加拿大,格陵兰岛/丹麦,芬兰,冰岛,挪威,俄罗斯,瑞典和美国),每个国家在其主权管辖范围内都有自己的议程及管理活动,各国也试图在其管辖范围内平衡环境保护、经济发展与社会公平。
至于北极国家管辖范围外的北冰洋核心区域,一年中大部分时间都被冰雪覆盖。近几年,随着夏季海冰的消融,航运、旅游、石油开发以及其他人类活动在北极逐渐升温,使北极地区的治理问题变得更加复杂。那么,北极治理究竟是北极国家还是国际社会的责任,抑或是二者共同的责任?海洋法公约能够为一些活动提供指导,但它难以解决关乎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分配之间的平衡等价值问题。
北极理事会自1996成立以来,一直专注于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然而,它并不具备制定硬法的权威(treaty authority),并且在短时间内也难以获得。
随着北极地区的人类活动将会增加,相关国家将制定政策措施以规范各项活动。由于北极兼具脆弱性与宝贵性,所以应当采用预防性措施,这些措施还须与北极原住民的权利以及北极居民的社会经济目标相协调。
因为这是他们赖以生存的地方,也只有他们最了解这个地区,如果出现失误,他们的损失也是最大的,所以这些国家所做的决定,必须考虑当地居民的需求,并且确保他们分享发展成果的权利。决策者还应该努力减少风险,并且重视该地区极具挑战性(偏远、寒冷、危险,半年黑暗、基础设施不足、应急能力弱)和快速变化性(环境、社会和经济)的状况。
我们需要加大科学研究方面的投入,从而为有效的管理北极活动和确认该地区需要保护的区域提供技术支持。北极理事会已经提供了优良的环境评估和最佳实践报告,例如近期的有关海洋酸化、黑碳和提高石油和天然气工业安全化的研究报告。然而,这既需要北极八国以及域外国家提供充足的资金,更需要各方在科学研究方面精诚合作。
只有兼具国际社会的支持和北极理事会成员国的引导,我们才会在这个脆弱的战略区域找到实现环境保护、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之间平衡的康庄大道。
Fran Ulmer:美国北极科学委员会主席、国务卿克里的北极事务特别顾问,国际极地与海洋门户顾问
翻译:曹圆 责任编辑:北极企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