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二十年以来,联合国经过谈判所达成的海洋法条约一直存在着实质性的争议。该条约的正式名称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航行、搜索和救援以及国际资源的利用等制定了商定的原则和议定书。167个国家都和欧盟签署了该条约,而美国还没有。这是不幸的,因为签署该条约可能有助于新增加美国在北极地区的利益。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美国在北极就出现了主权问题,而这是美国海上活动扩大的结果。19459月,美国总统杜鲁门发布了一项行政命令,要求美国管辖美国大陆架的所有“底土和海底自然资源”。美国国务院以国家安全和对外关系的强硬立场为理由,美国对其大陆架拥有最重要的权利和权力,包括对石油等自然资源的全面管理。

这与持续了几个世纪的海洋自由理论有很大的不同,该理论尊重国家在沿海水域主权的12英里的限制。就北极地区而言,杜鲁门的宣言与加拿大之间存在潜在的冲突问题,加拿大于1925年修订了西北地区法案,要求在北极的所有外国科学家和探险家必须获得政府的许可,这是加拿大对主权的表达方式。杜鲁门宣言中国家主权的概念促使其他国家重新审视该国对其大陆架资源的政策,许多国家都推行类似的主张,其中一些国家沿其海洋边界划定了200英里的区域。

1945年发布的协议造成了混乱和潜在的冲突,而这似乎是对联合国行为的抗议,并且从1954年之后就引发了广泛的讨论。1958年的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通常称为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制定了四项国际条约,有时都以《日内瓦大陆架公约》的名称概括。这些条约解决了领土范围的问题,即包括大陆架、在公海上的共同作业以及渔业问题。1960年和1973年至1982年期间的修正案也完善了该协议。

最终,在1994年,大量深入的讨论促使了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的召开,会议涉及了全球海洋管理的许多要素,包括领土要求、航行、群岛地位和有关运输、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管辖权、深海海底采矿和海底资源开采、海洋环境的保护、科学研究以及争端的解决等问题。这是美国特别明显拒绝批准的条约。

美国遵守此条约中的绝大多数规定,关于北极的问题,在过去的十年中,美国已经充分参与了北极理事会的各项事务,北极理事会是一个关于北极问题的政府间论坛。对于美国来说,主要问题似乎是由条约产生的一个分代理处,即国际海底管理局,该部门旨在组织、管理和控制条约中承认的200英里国家领土范围以外的海底采矿。国际海底管理局的意图是要求与所有条约成员国分享深海采矿产生的利润。

批评者认为,强制共享意味着美国对其主权的放弃,这是对联合国许多活动的普遍抱怨。 此外,由于联合国预算的25%是由美国提供的,而且美国也为大多数国际矿业集团包括美国投资者提供预算,因此国际海底管理局将把纳税人和私人资金转让给第三世界国家,它会这么做的。

支持美国签署该条约的人辩称,美国已通过多种途径向其他国家提供援助,这是一项具有良好实效的人道主义行为。此外,他们断言,参与完整的条约制度将使美国在其国际关系中拥有更大的信誉度,并将加强其北极声明的力度,包括美国坚持认为西北航道不是加拿大拥有主权的水域,正如该政府所声称的那样,西北航道是一条自由航行的国际航道。而且由于美国只占北极周长的8%,而俄罗斯占有44%,签署该条约将大大加强美国在该地区的影响力。

反对者的观点似乎大多是意识形态方面的,而支持者的论点是相当实际的。因此,支持者必定在这场辩论中占据优势。 

翻译: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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