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法律信息网站上刊登的文件报道,俄罗斯自然资源部已制定了以采矿公司的形式来开发有一定风险、很难开采石油和天然气田的石油公司,来进行共同工作新形式的立法工作。
初步拟定,拥有开发一定风险地段许可证的公司与其他石油公司签订采矿公司合同。在公司中地下资源拥有者公司获得许可证,对其执行的条件进行跟踪,并保证其延期和保护,以及与颁发这一许可证的国家机关的工作等。执行人公司直接从事油气田的开采,并进行公司的共同经营事务。在公司中没有共同的财产,而对自己工作部分的支出负担,公司的每一方参与者都要自己独立承担。
在采矿公司中的公司无法取代,而在脱离公司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公司都不能要求对支付进行补偿。对第三方或者对合作团结造成损害进行损失补偿情况下责任者需承担责任。
上述协议允许,一方面,地下资源拥有者公司可以吸引私人投资者,另一方面,保护投资者避免脱离项目许可证拥有者的可能性。
采矿公司可能由几家公司组成,并且无论是地下资源拥有者一方,还是投资操作者一方。换句话说,公司可能开发几个油气田,吸引很多公司投资。为此,采矿公司可签署共同投资合同。
正如在说明书中指出的,公司工作的新形式已被指定,首先,对于开发较难开采的石油和大陆架,那里发现商业油气田的可能性很低,而对公司来说花销却是很高。
编译:梅春才